非法收购出售猕猴
2男子分别获刑
南国都市报11月22日讯(记者 王燕珍 )日前,两名男子张某霜、李某思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罚款2000元。
据了解,2015年3月,三亚市海棠湾镇龙楼村村民张某霜花3200元在藤桥市场向一陌生男子买了一只猴子回家养。2016年8月,张某霜又以3000元价格将这只猴子卖给了李某思。
2017年8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民警在陵水英州镇土福湾海滩一带海鲜店查获3只猴子。经鉴定,被查获的3只猴子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思、何某德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9月6日,张某霜投案自首。
2017年11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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