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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28人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 公租房的这些问题了解一下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05-22 17:26 来源:三亚日报 作者:赵庆山

  今天,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三亚日报发布了一则《公告》,

  因为复核时发现

  有28名保障对象在三亚已经拥有房产,

  所以将取消他们的公租房资格。

  以下为《公告》内容↓↓

公告

  经我中心复核,以下28名保障对象在三亚市拥有房产,根据《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符合我市公租房条件。经我中心研究决定,拟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异议者请于5月29日前往我中心核实(地址:吉阳区月川中路2号,联系电话:88275399)。名单如下:

  林娟 李云鹤 蔡运萍 于静宜 祝仰雨 陈经嫦 刘景超 白梅兰 陈涛 邢孔月 李雪娇 卢家喜 王佳斌 林小曼 黄发 符明映 刘婷婷 袁书琴 殷刚强 陈蕾 查国能 李婷 杨小玲 陈娜 黄伏群 谭凤霞 刘明华 卢承玲

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2日

  关于公租房的这些问题,

  三亚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

  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你们一定很感兴趣↓↓

  问:申请到公租房后又买房,需要多久退出公租房?

  答: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可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自行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一旦购买属于自有产权或其它的住房后,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1个月内退出住房。

  问:如果有保障对象购房后没有上报,或者有的将公租房进行转租,对此情况,相关部门将通过何种途径核实处理?

  答:住建部门通过系统查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查,发现购买房产的按照规定退出公租房或廉租房。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问:如果发现有保障对象已经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条件,该如何举报?

  答:可以拨打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898—88271827进行举报,我们会立即展开调查处理。

  问:还有哪些情况,公租房会被收回?

  答: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水电费或物业费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问:关于公租房、廉租房申请等详细细节问题,我从哪里可以找到?

  答:可以网上搜索《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查阅。小编已经找到文件全文,请看下文。

  在查看文件全文前,

  细心的小编已经整理出了您最关心的问题

  如何申请?

  需要哪些材料?

  那类人符合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困难家庭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三年(含)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均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3.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二)申请人为其他保障对象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含配偶)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但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除外。

  4.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了具备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符合配租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二)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

  (三)孤老、孤病、孤残、军烈属;

  (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以上的;

  (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且无力改造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七)属重点项目拆迁的家庭;

  (八)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未婚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或单位提供);

  (六)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缴交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困难家庭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其他困难情况证明;

  (八)以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任职等证明,专业技术类人员还需提交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文件全文请戳附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吴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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